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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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21號原告 胡綺萱 訴訟代理人 楊春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雲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起訴聲明第2項則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