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5號聲請人 鄭文鋒 (即 鄭再來 之繼承人)非訟代理人 李宏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鄭再來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鄭再來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三、提出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否則應由全體繼承人併同聲請始為適格。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