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宛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ltaviaShippingCorporation、Capt.DelosSantos,Ruben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被告「AltaviaShippingCorporation」、「Capt.DelosSantos,Ruben」具有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及足證其法定代理人身分資格之證明(以上均應附完整中文譯本與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證明之文書原本),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9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記載二位被告名稱分別為「AltaviaShippingCorporation」、「Capt.DelosSantos,Ruben」,但就其中「AltaviaShippingCorporation」係列法定代理人為「Chairman」,然此一被告是否為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均非明確,而被告「Capt.DelosSantos,Ruben」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亦不明確。原告應提出被告「AltaviaShippingCorporation」依其本國法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其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另應提出被告「Capt.DelosSantos,Ruben」具有當事人能力之相關文件;上開文件均應附完整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爰以裁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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