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麥鳳嬌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麥鳳嬌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約定加速條款之契約書,並請以螢光筆註記該條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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