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779號聲請人 蔡素芬 受選任人 古千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選任人古千祥「住苗栗市○○路○○○○號8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中市○區○○路○○○號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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