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4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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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2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有關領事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48號抗告人 廖學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外交部間有關領事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4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