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57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57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57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福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7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田福輝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田福輝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75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騎乘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又其前亦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交簡字第3553號、100年度交簡字第4896號各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5,000元、125,000元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非佳,如今復犯本件,已屬第3度執意於酒後駕車上路,顯見其前刑之宣告、執行對其均未發揮警惕效用,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所駕車種,暨其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7331號被告田福輝男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泰武鄉佳平村7鄰獅子36號居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福輝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交簡字第3553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5,000元確定,於民國99年8月27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本件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100年9月22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之1居所飲用米酒後,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2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27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與永明街口,為警攔檢,並當場對田福輝施以酒精測試器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5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田福輝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按酒精使用後,一方面對人身體之自主神經系統的亢奮和認知功能產生暫時性的缺損,另一方面主要對於駕駛人之對移動景物的追蹤能力、經強光照射後恢復視力的能力、監視四周的注意力等直接影響駕駛能力的功能構成影響,尤其對駕駛人於夜間之駕駛行為影響甚鉅。又參考外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1669號函足參。本件被告之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5毫克,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甚為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藥酒致不能安全駕駛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檢察官陳宣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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