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80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言慶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8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言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3行「陳言慶曾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7月16日以99年簡上字第49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
0年3月15日執行完畢」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陳言慶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9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97年7月23日執行完畢並移送他監另案執行,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499號、97年度毒偵字第50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98、99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24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9年6月22日執行完畢;及以99年度簡字第30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因不服上訴至本院第二審合議庭,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99年度簡上字第49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於100年3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倒數第1、2行「(驗餘淨重0.1218公克)」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扣案淨重0.1220公克,經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1218公克)」;證據欄一、(三)「扣案毒品1包」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案淨重0.1220公克,經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1218公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言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可能滋生其他犯罪,惡化社會治安,所為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兼衡其前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竊盜、贓物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前科紀錄,品行非佳(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勉可維持之生活狀況(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5106號偵查卷第4頁)、持有毒品之數量尚微、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扣案淨重0.1220公克,經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121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9月7日航藥鑑字第1004552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而扣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為被告所有,用以包裹毒品,防止毒品裸露、潮濕及便於攜帶之用,為其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經被告 陳明 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8553號被告陳言慶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言慶曾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7月16日以99年簡上字第49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0年3月15日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7月23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白 」之成年男子,以不詳之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持有之。嗣於民國100年7月23日18時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2段24號前查獲,並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1218公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陳言慶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3張,
(三)扣案毒品1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18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檢察官賴建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裕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