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23日至同年9月27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2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713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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