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3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47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82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679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