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77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鄭新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新復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鄭新復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並就定刑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8月17日至

113年8月18日

113年11月16日

114年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6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186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186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534號

114年度簡字第916號

114年度簡字第91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7日

114年5月15日

114年5月1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534號

114年度簡字第916號

114年度簡字第91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5日

114年6月18日

114年6月18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5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533號

編號2至3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76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281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2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28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7月25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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