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77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鄭新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新復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鄭新復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並就定刑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8月17日至
113年8月18日
113年11月16日
114年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6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186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186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534號
114年度簡字第916號
114年度簡字第91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7日
114年5月15日
114年5月1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534號
114年度簡字第916號
114年度簡字第91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5日
114年6月18日
114年6月18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5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533號
編號2至3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76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281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2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28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7月25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6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