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74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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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
       王秋翔
被   告  王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簡字第74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6月24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21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
於特約商店內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但當期應付帳款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中華商銀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並按年息19.71%計算循環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
款,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28,427元及利息18,757
元未清償,而中華商銀已於95年10月30日將債權讓與原告之
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用卡須知、歷史交易帳務明
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經本院核閱
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 官卓榮杰
法官翁熒雪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2,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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