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字第1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林翊柔林昭汎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岡簡字第114號給付現金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
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肆仟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交易
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件各1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
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
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承悌
法官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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