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51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呂懿書
被   告  彭信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雖設於臺南市○○區○○路○號,但本院對
該址寄送言詞辯論通知書遭退回,而被告於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狀則記載送達處所為高雄市○○區○○○路○○○巷○○號,
本院向該址送達則由被告女兒代收;又本院以電話詢問被告
之結果,被告亦表示其住址為高雄市○○區○○○路○○○巷
○○號,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因此被告之真實住
所地應在高雄市○○區○○○路○○○巷○○號,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管
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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