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67號
原 告 洪卉 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時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