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354號
原   告  黃文義
被   告  蔡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31日上午9時25
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被告蔡耀宗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俊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