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491號和解筆錄98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原告精碟科技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告訴代理人乙○○原告英群企業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告訴代理人丁○○原告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告訴代理人戊○○被告己○○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491號、99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就本院98年訴緝字第29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99年5月1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吳幸娥書記官黃頌棻通譯安豫梅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精碟科技公司(下稱經碟)告訴代理人乙○○原告英群企業公司(下稱英群)告訴代理人丁○○原告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國)告訴代理人戊○○被告己○○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精碟、萬國、英群公司共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起,每月五號給付原告精碟、萬國、英群公司共陸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告訴代理人丁○○
戊○○乙○○被告己○○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五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吳幸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