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永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靖公司)業經解散,並呈請清算人為聲請人,已經鈞院九十七年度司字第一八號報准在案,今永靖公司業已清算終結,爰提起清算完結等語。惟按,清算人分別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同年月二十八日、二十九日登報公告,其內容為:「凡對永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債權者,應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清算人申報債權,若逾期未申報者視為棄權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清算人甲○○永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三份可稽。是聲請人公告之期限應至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始至三個月之最後期限,聲請人竟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即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有本院蓋於聲請人聲請書上之收狀章可稽。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時,依前揭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尚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則是否尚有永靖公司之債權人申報債權,尚未可知,該公司如何能清算完結。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不符前揭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不應准許,而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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