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