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附民上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附民上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上字第8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上訴人方面:(一)駁回原告之上訴。(二)引用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審依照首開規定,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核無不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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