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勞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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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勞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國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為假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393條第1項訂有明文;而聲請免於假執行亦係關於
假執行之聲請,依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1543號判例之旨,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所謂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
僅指宣示假執行之裁判而言,即不准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
裁判,亦包括在內。因此,聲請免於假執行亦應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為之。
二、經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之日係在民國97年7月18日,聲請人
聲請免於假執行係在同年8月5日,此有聲請狀在卷可按,
已逾言詞辯論終結之日,其所為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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