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晶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東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邦尼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公司名稱,並提出公司登記表。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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