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0號原告虹翔專業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代表人 曹高維 原告 楊雅淇 上列原告虹翔專業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楊雅淇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分別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101年12月5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桃園縣政府),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即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