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吳智芬 被告 謝淑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謝淑芬 被訴過失傷害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國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