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號原告 陳茂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 李芍芍 對被告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坐落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建物,建號4382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之受益債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惟原告僅表明訴訟標的房屋價值約新台幣壹佰萬元,卻未提供相關資料,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前揭建物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定亞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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