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告 何孟純 被告 鄭琇馨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琇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琇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貳拾玖萬零玖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叁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貳仟陸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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