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李玲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葆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利息新臺幣43,575元之計算期間、利率,並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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