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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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廷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陳嘉廷前犯詐欺、偽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4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嗣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嘉廷業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年10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許信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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