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726號
原   告 東興樂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2,81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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