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726號
原 告 東興樂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2,81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