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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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桔市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廖品 卉人債務人 黃語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桔市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8日邀其餘相對人 廖品卉 、黃語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7,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8月20日起至104年8月20日止,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4.50%計付。
1.3,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8月20日起至104年8月20日止,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4.50%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桔市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每月20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4年8月20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七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廖品卉、黃語善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桔市實業有│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4.50%│││700000│限公司、黃│月20日起│││││0元│語善、廖品│││││││卉││││├──┼───┼─────┼──────┼──────┼───────┤│002│新臺幣│桔市實業有│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4.50%│││300000│限公司、黃│月20日起│││││0元│語善、廖品│││││││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桔市實業有│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00000│限公司、黃│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語善、廖品│││百分之十,逾期││││卉│││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桔市實業有│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0000│限公司、黃│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語善、廖品│││百分之十,逾期││││卉│││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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