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家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暫字第2號抗告人 張瑞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簡蘭懿間 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106年度家暫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楊國祥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