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5號上訴人及附 李妙華 0000000號5樓訴訟代理人 陳朝和 律師被上訴人即 王金葉 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鄭聖傑
曾秋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李妙華住所「高雄市○○區○○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管安露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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