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小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小字第196號
原   告  陳延翠
被   告  學思行 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
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日前向在被告經營之TAAZE讀冊生活平台購買
書籍(下稱系爭交易),詎原告於106年4月26日接獲假冒
被告名義之詐騙集團成員撥打至原告之行動電話(下稱系爭
詐騙電話),該詐騙集團成員知悉原告之姓氏、行動電話門
號、原告於系爭交易購買書籍名稱及消費金額,謊稱網站平
台設定錯誤重複訂購12筆,誘使原告操作提款機,損失共達
84萬9,488元,然被告疏於資訊安全防護,造成系爭交易相
關個資外洩,致原告受騙,故被告疏未能於系爭平台採取適
當之資訊安全措施,保護系爭交易相關之個人資料檔案,造
成原告之個人資料外洩,遭詐騙集團不法蒐集、使用,侵害
原告之隱私權,並使原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自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相當之金錢,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
據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9、33至52頁),且經本院核
對無訛,又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之108年5月6日具狀表
明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見本院卷第56頁),復經
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應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之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其請
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
一審裁判費),並依職權酌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俞亦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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