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20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洪敏智
被   告  陳志源
       陳鵬文
      陳 王蕉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就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 陳秋東 之遺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十
七日所為之分割協議及該分割協議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
應予撤銷。
被告陳鵬文應將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六年九
月三十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志源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詎未依約
繳款,截至民國107年9月26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9
萬7251元及利息,經原告屢次催繳均未獲償,足見被告陳志
源已陷於無資力狀態。被告陳志源、陳鵬文、 陳王蕉治 均為
訴外人陳秋東(106年9月17日死亡)之繼承人,其等於10
6年9月30日協議將陳秋東附表所示遺產由被告陳鵬文登記
為單獨所有,被告陳志源則放棄登記為所有權人,此舉等同
將得繼承之應繼分無償讓與被告陳鵬文,自有害於原告債權
之受償。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請求撤銷被告3
人所為不利於被告陳志源之遺產分割協議及登記行為,被告
陳鵬文並應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
所示。
二、被告則以:陳秋東六合彩欠的錢是被告陳鵬文還的,當時陳
秋東就有答應附表編號1、2不動產要給被告陳鵬文等語置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陳志源積欠信用卡債務未償,其已取得本院107年
度司促字第1123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聲請對陳志源之
財產強制執行,惟因陳志源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換發債權憑證
。嗣陳志源父親即被繼承人陳秋東於106年9月17日死亡,
繼承人即被告3人俱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然於106年9
月17日書立遺產協議分割書,合意將陳秋東所遺遺產均歸由
陳鵬文單獨取得,並由陳鵬文於106年9月30日辦理分割繼
承登記等情,有本院債權憑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
事務所107年10月15日高市地鎮價字第10770902000號函檢
附土地登記申請書、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08年2月14日財高國稅三營字
第1080180786號函等件在卷可憑(見卷第3頁~第4頁、第
16頁~第17頁、第18頁背面~第19頁、第61頁~第62頁);
又依原告提出附表所示建物登記謄本之最早列印時間為107
年8月9日(見卷第5頁~第6頁),其主張於是日始知悉
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於107年10
月1日提起本訴(見卷第1頁起訴狀收文戳章參照),未逾
越民法第245條規定1年之除斥期間,應可採信。
㈡次按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惟於繼承人
未拋棄繼承,而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
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
權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
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
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
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自得提起民法
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原告為陳志源之債權人,陳秋
東死亡後,陳志源既未拋棄繼承,即與其他被告共同繼承而
取得附表所示遺產。陳志源與其他被告協議將該遺產分歸陳
鵬文,並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該分割協議,致陳志源因繼承
取得公同共有該遺產之權利,無償讓與陳鵬文,其以分割繼
承方式,處分已取得之財產上公同共有權,無異減少其所有
積極財產,而有害於原告債權之受償,則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第4項前段,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遺產分
割協議意思表示,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塗銷陳鵬文就附
表編號1、2房地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洵屬有據。至被告
辯稱陳秋東於生前即表示要將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給
陳鵬文云云,惟並未提出遺囑或其他證據資料為憑,所辯自
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規定,
請求撤銷被告就附表所示遺產協議分割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
為,並請求陳鵬文塗銷附表編號1、2所示房地之分割繼承
登記,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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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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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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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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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市○鎮區○○里○○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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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雄草衙郵局存款3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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