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2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阮承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筱菁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許筱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7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