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2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阮承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筱菁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許筱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7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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