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5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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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5461號

聲請人

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郭國強

相對人

即被告 黃啓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 黃啟良 」記載,應更正為「黃啓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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