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詹昀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永健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78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53,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