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19號

聲請人 施惠華

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施惠華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因債權人非金融機構,毋庸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具狀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關於清償能力部分 

 1.於111年度至113度均無申報所得,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為團險,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要保人為女兒 蔡孟琳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於112年2月7日提領保單帳戶價值24,000元、113年7月30日領回解約金15,121元。

 2.勞保投保於高雄市音樂業職業工會,111年9月擔任街頭藝人收入600元,111年9月至112年6月任職於「回憶小時候冷飲店」(雇主:兒子 蔡秉希 ),每月薪資6,000元,111年9月至113年11月於麥雪爾服飾(即雪琪有限公司,下稱雪琪公司)代班,每月薪資8,000元,112年至113年於周年慶支援代班共58,800元,111年5月起迄今幫忙帶孫子,每月8,000元,自113年12月3日起迄今任職雪琪公司,擔任銷售人員,113年12月薪資22,000元、114年1月至3月各21,283元、22,158元、20,688元,年終獎金12,000元。胞姊 施惠娟 於112年10月、113年8月各資助8,000元、5,000元,112年3月6日領有富邦產物保險理賠2,650元,112年4月領取全民普發6,000元。

 3.母親 陳愛 於112年7月15日死亡,聲請人稱母親無資產僅有負債,繼承人等均已拋棄繼承。

 4.上情,有111年度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更卷第49-52、58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187-188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7-21頁)、信用報告(更卷第23-47頁)、戶籍謄本(更卷第19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53、217-21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267-27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4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5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165、523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書函(更卷第161頁)、健保投保單位(更卷第225-227頁)、存簿(更卷第233-255、535-536頁)、雪琪公司回函(更卷第171-175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199-207頁)、媳婦 蘇巧玲 、蔡秉希出具之證明書(更卷第209-211頁)、薪資單、在職證明(更卷第213-215頁)、高雄市音樂業職業工會會員證(更卷第229頁)、工作照片(更卷第231頁)、麥雪爾公司網路資料、業績競賽獎狀(更卷第531-533頁)、聲請人陳報狀(更卷第177-185、525-529、585-586頁)、富邦人壽函(更卷第481頁)、三商美邦人壽函(更卷第487-489頁)、凱基人壽函(更卷第557-559頁)、母親除戶戶籍謄本(更卷第195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函(更卷第483-485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通知(更卷第339-340頁)、資助切結書(更卷第221頁)等附卷可證。

 5.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財產情況,爰以其自114年1月至3月任職於雪琪公司之平均每月收入加計帶孫子收入共30,376元【計算式:{(21,283+22,158+20,688)÷3+(12,000÷12)+8,000}=30,376,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四捨五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㈡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其主張按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計算(含每月補貼胞姊房屋租金2,000元,更卷第14、188頁),並提出胞姊出具之證明書(更卷第285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未逾此範圍,尚為可採。

 ㈢關於扶養支出部分,其主張扶養父親,每月8,000元(更卷第14頁)。經查:

 1.父親 施純明 係32年生,有中度身心障礙,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每月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111年9月至112年8月每月7,759元、112年9月至12月每月3,879元、113年1月至12月每月4,164元、114年1月起每月8,329元,自111年9月至112年8月每月領有行政院加發500元、112年9月至12月每月250元,111年9月20日、112年10月6日、113年9月27日領有重陽禮金各1,000元、1,500元、1,500元(卷第257-263頁),按月領取子女死亡之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自111年9月至112年7月每月2,357元、112年8月至12月每月3,772元、113年1月起每月4,049元。

 2.113年6月12日至7月19日入住 永健 護理之家(下稱永健家,月費34,000元)、113年7月20日至8月31日入住高雄市私立快樂家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下稱快樂中心,月費38,000元)、113年9月1日起迄今入住高雄私立真善美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月費35,000元),112年領有「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20,000元,113年4月23日領有住民補助20,000元,114年3月28日領有113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120,000元(平均每月1萬元)。

 3.上情,有戶籍謄本(更卷第72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323-327、58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319-322頁)、健保投保單位(更卷第32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165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書函(更卷第161頁)、租金及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53-159頁)、存簿(更卷第257-266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553-556頁)、繳費收據、明細單、發票、照顧費明細表(更卷第295-317、331-335頁)、永健家回覆(更卷第403-452頁)、快樂中心函(更卷第455-475頁)、自提委託型照護契約、line對話、名片(更卷第537-550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477-479、575-578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更卷第491-521、581-584頁)、胞姊帳戶明細、社會局函、身心障礙證明(更卷第591-603頁)附卷可稽。

 3.則以父親上述財產、收入、健康狀況,應尚不足以維持生活,而有受子女扶養之權利。又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惟衡諸父親現於養護機構居住,所需費用較高,爰以其每月養護機構費用35,000元,扣除每年領取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每月領取之中低老人生活津貼、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再由聲請人與胞姊共同負擔(見親屬系統表,更卷第189頁),則聲請人應負擔6,311元【計算式:(35,000-10,000-8,329-4,049)÷2=6,311】,聲請人主張逾此範圍,要難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0,376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9,248元、父親扶養費6,311元後,剩餘4,817元,而目前負債總額約2,487,772元(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17號卷第89頁,更卷第15頁),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43年(計算式:2,487,772÷4,817÷12≒43)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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