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8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82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2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文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楊文笙之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起始,應補充以「楊文笙前因竊盜案件,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1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05年8月1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本院另按:關於累犯部分,原聲請未有說明,顯係疏漏,併此說明)」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素行,且其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竊取他人財物,致他人平白蒙受財產損失,破壞社會治安,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種類、價值,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所竊得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均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2717號被告楊文笙男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新北市
蘆洲區戶政事務所)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文笙於民國105年12月24日19時5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捷運站3號出口旁機車停車場內,徒手竊取 何明倫 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如附表所示物品後,即行離去。
二、案經何明倫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文笙就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何明倫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且有現場監視器檔案光碟1張、翻拍照片5張附卷可查,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楊文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竊取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若全部或一部沒收不能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5日
檢察官林殷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本案遭竊物品┌──┬─────┬─────┬───┬─────┬─────┐│編號│品名│價值│編號│品名│價值││││(新臺幣)│││(新臺幣)│├──┼─────┼─────┼───┼─────┼─────┤│1│迷彩後背包│550│4│中國信託金│X││││││融卡││├──┼─────┼─────┼───┼─────┼─────┤│2│I-PAD-AIR│13,200│5│悠遊卡│400│├──┼─────┼─────┼───┼─────┼─────┤│3│黑色手提包│1,200│6│行動電源│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