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智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智簡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1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商標法第82條規定之「販賣」行為,本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必要,苟係以營利為目的而販入或賣出,犯罪即屬成立。故核被告之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販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被告販售仿冒商品之時間,雖係自民國98年12月間起至99年2月6日為警查獲時止,然其前後多次販賣仿冒商品行為,均時間密接,且依社會通念,復足可認為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行為,乃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爰審酌被告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侵害該商標專用權人之權利,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生危害非輕,且本案被告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達137件,所為實屬非是,惟參酌被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與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物品,係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編號│仿冒之商標圖樣│查獲仿冒商品件數│├──┼───────┼─────────────────┤│1│Chanel│耳環柒拾貳件│├──┼───────┼─────────────────┤│2│Chanel│手機吊飾捌件│├──┼───────┼─────────────────┤│3│Chanel│髮圈肆件│├──┼───────┼─────────────────┤│4│Chanel│項鍊拾件│├──┼───────┼─────────────────┤│5│Chanel│髮夾(束)伍件│├──┼───────┼─────────────────┤│6│Chanel│手鍊肆件│├──┼───────┼─────────────────┤│7│Chanel│戒指壹件│├──┼───────┼─────────────────┤│8│Chanel│別針參件│├──┼───────┼─────────────────┤│9│Chanel│鑰匙圈參件│├──┼───────┼─────────────────┤│10│LV│手錶壹件│├──┼───────┼─────────────────┤│11│LV│手鍊壹件│├──┼───────┼─────────────────┤│12│LV│鑰匙圈肆件│├──┼───────┼─────────────────┤│13│LV│髮夾玖件│├──┼───────┼─────────────────┤│14│LV│髮束參件│├──┼───────┼─────────────────┤│15│LV│耳環肆件│├──┼───────┼─────────────────┤│16│LV│手機吊飾壹件│├──┼───────┼─────────────────┤│17│Gucci│鑰匙圈參件│├──┼───────┼─────────────────┤│18│Chopard│手錶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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