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敬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敬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敬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另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6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6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並已於民國(下同)97年9月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2月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29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林洲富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