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