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淡水鎮竹圍里丙000000000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縣○○鎮○○路○○○巷○號四樓
張朝宗 住台北縣○○鎮○○路○○○巷○號五樓 呂素鳳 住台北縣○○鎮○○路○○○巷○號五樓右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縣○○鎮○○路○○○巷○號五樓被告己○○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丁○○右四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順 律師複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