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9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916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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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以壹佰伍拾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以參佰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手續費,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八十六年十月二日,與聲請人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卡額度新台幣(以下同)200,000元,依約債務人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十五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另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收之利息,並自延滯日起按第一個月150元,第二個月300元,第三個月以後每月600元計收違約手續費。緣債務人於九十四年十二月起未依約繳付消費款本金129,802元及其利息、違約手續費,屢經催討,拒不清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請求鈞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