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0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上訴人僅就其中300000元部分上訴,此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