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84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配偶甲○○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高素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3878號),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所涉之案件已由庭上偵查結束,被告乙○○很後悔自己因工作壓力大,一時染上吸毒惡習,才會因為想吸食安非他命又貪小便宜以為生日可以吃免費的才會隨被告 許宏翊 去他家,所有案情都已詳述,犯後乙○○也一直配合檢調毫無說謊,被告乙○○絕對不是蓄意犯罪的,被告 蔡檢峰 有固定的工作、居所,家裏還有母親及四個小孩極需照顧,所以絕對不可能逃亡,也無路可逃、無錢可逃,日後所有庭訊絕對隨傳隨到,縱使要服刑,也必定準時到案,聲請人願以全家六口人性命作擔保,請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乙○○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項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聲請人所提出聲請之理由,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規定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事,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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