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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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民國95年7月
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具保人因被告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於95年7月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證,惟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亦有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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