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5年度偵字第71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腦主機壹台(含燒錄機壹台)、盜版光碟肆拾片及郵政存款簿貳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153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6年4月17日期滿。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含燒錄機1台)、盜版光碟40片及郵政存款簿2本,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4月17日以95年度偵字第71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96年4月1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95年度偵字第7153號緩起訴處分書無訛,並有執行案件資料表一份附卷可參,而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含燒錄機1台)、盜版光碟40片及郵政存款簿2本,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復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是綜合前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