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簡字第6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隆發 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柒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被告所不
爭執,復有本票附卷可參,堪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