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4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4634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宗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叁
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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